工作动态
政务五公开
广东省戒毒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
  • 时间:2019-01-17
  • 稿件来源:本网

                                                广东省戒毒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4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广东省戒毒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使用的行政工作范围内的文件。
 省局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含内部管理规范、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计划)、技术操作规程(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但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力义务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省局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转发文件时一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力义务构成影响的,该类转发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审核、统一编号和监督工作,指导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依法按程序做好文件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报送、文件发布等工作。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命令”“办法”“通知”“公告”“规则”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省局名称。

第二章 文件起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根据所起草文件的内容而定,一般由承担文件内容职责的部门负责起草,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指定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或者专家起草。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对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措施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三章 征求意见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或者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关系紧密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除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为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等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的外,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在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且无较大意见分歧后开展。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程序不得取代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第十条 公开征求意见应当根据文件内容性质、管理对象范围和群体特点等因素确定具体方式:
 (一)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其他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文件内容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窗口服务单位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或者通过电子屏幕征求意见。
 (三)文件内容主要规范行业管理事项,且行业管理范围具有明显局限性、管理对象较为稳定的,通过座谈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行业协会等的意见。
 (四)文件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以及行政管理措施需要成本效益分析的,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咨询论证。
 (五)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其他行政机关对文件拟设定的制度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制定机关应当进行协调。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又做重大调整的,视情况或者根据上级法制机构要求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一般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采纳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或者单独列表作出说明。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和内部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三条 文件起草部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并附起草说明报省局办公室进行内部合法性审核,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附上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省局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时,可以向文件起草机构提出建议。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制定主体的适格性。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程序的完备性。分别开展了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
 (三)制定权限的相符性。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四)文件内容的合法性。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五)制定规范的合规性。文件标题符合规定,制定依据充分,不得以省局或者同级行政机关文件作为制定依据。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核的规范性文件,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核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部门。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进行内部公平竞争审查。
    内部公平竞争审查由负责该项政策制定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局办公室结合合法性审核工作进行把关。内部公平竞争审查要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 文件起草部门根据合法性审核、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文件草案作修改后,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文件草案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起草部门负责报送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说明;
 (三)制定依据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第五章 文件编号和发布
 第十八条 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收到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审查意见后,方可报请局长签署印发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省局规范性文件按照“粤戒毒规〔20××〕××号”的字号进行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根据省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提交局办公室进行发布。
 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意见要求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的,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关于提请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函,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统一要求进行发布。
 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省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布,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
 
第六章 政策解读和督导评估
  第二十一条 规范化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或者社会舆论对政策内容可能存在理解偏差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及出台的必要性进行政策解读。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由起草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省局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通报省司法厅等上级法制机构。
 第二十三条 省局办公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直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参考模板)

        我单位拟定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并简要说明该领域的现实情况,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要求,领导的批示情况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

        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有关依据应当标明具体条款。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说明文件草案的起草过程、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过程、公开征求意见过程、合法性审核和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局长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其他有关程序的简要说明(有关程序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可作为附件)
        四、文件内容说明
        主要内容概述。

        (一)文件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二)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力义务的,应当明确指出制定依据及具体条文出处。涉及参照其他地区制度或者做法的,应当说明制度或者做法出处。涉及制度创新的,应当指出上级机关有关要求,制定可行性和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对文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六、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七、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八、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的意见采纳情况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


手机端 | 主办单位: 广东省戒毒管理局

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