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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广东省司法厅发文加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导
  • 时间:2021-04-02
  • 编辑:杨智明
  • 稿件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相关链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范围是什么?证明事项有哪些表现形式?推行过程中有哪些具体注意事项?如何开展信息核查?省司法厅近日印发有关指导文件,对上述问题一一作出了回答。


  根据党中央减证便民的工作部署,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根据国务院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对全省范围内的推行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为推动落实国务院部署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确保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顺利开展,广东省司法厅根据日常掌握情况,对各地各部门在推行工作中反映的重点问题、疑难问题、普遍性问题等进行认真梳理,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阐明有关工作原则和具体要求。


  《意见》共20条,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推行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阐述2018年以来国务院开展减证便民工作的系列部署和广东省前期工作成效,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背景和重要意义,提高各单位思想认识。


  有关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主要阐释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适用场合等区别,“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范围和除外情形,常见的证明事项表现形式和不属于证明事项的材料情形,以及“谁索要(证明事项)、谁推行(告知承诺)”的主体责任确定原则等等。


  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布要求。主要明确了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布时间和有关调研论证要求,证明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证明事项清单应当包含的基本要素,清单的公布形式和参考样式等等。


  不纳入推行范围的情形。主要明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纳入推行范围;国务院部门此前设定的证明事项暂不纳入我省推行范围;除国家已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决定权在国务院部门的行政事项对应的证明事项,不纳入我省推行范围;我省已实现电子关联或者免提交的证明事项,不再纳入推行范围。


  办事流程的更新要求。主要强调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后,各单位应当按照粤办函〔2020〕334号文有关要求,根据不同行政事项的环节和特点,及时对线上、线下的办事指南、格式文书等进行调整和更新,并加强窗口一线、办事大厅等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证明事项的核查办法。主要强调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的原则和要素,分类确定证明事项的核查办法;要按照我省“数字政府”有关部署,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就建立健全线上核查机制、线下协查机制明确了有关工作要求。


  申请人不实承诺的处理。主要强调对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当按照国办发〔2020〕42号文有关要求,分别采取终止办理行政事项、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失信惩戒等措施。


  下一步,广东省司法厅将进一步密切关注各地各部门推行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和沟通协调,提高各地各部门推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部署在我省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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