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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全面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 时间:2020-05-13
  • 稿件来源:本网

  日前,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为总则、组织检查、实施检查、保障检查对象权益、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和附则,共7章45条。《办法》的出台实施,对于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着力提升政府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打造广东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明确,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检查原则,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其中《办法》还规定,发生或者预警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时采取行政检查应急措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与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共享。


  《办法》规定,行政检查权原则上由法定最低一级行政执法主体行使;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有较大影响的或者跨区域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重点对直接关系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治理的,被多次投诉举报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以及其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需要重点检查的检查对象或者执法事项,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检查。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可以减少检查频次。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可以组织开展跨区域检查,同时应对外公开发布跨区域检查有关信息。


  《办法》对行政检查的实施规范作出指引,行政检查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开展行政检查,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


  对检查对象权益如何进行保障,《办法》作出了说明。行政检查应平等对待检查对象,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检查中不得重复检验、检疫、检测和技术鉴定,禁止检验扰民。不得以实施行政检查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变相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应当加强企业权益保护。


  行政检查的风险评估方面,《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检查风险预防和处置机制。行政检查可能对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检查过程中引起不稳定因素或者造成社会负面舆情等执法风险的,应当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2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办法》的出台是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规范执法监管行为的部署要求。省司法厅经过广泛调查、深入研究起草《办法》初稿,并多次公开征求各级政府部门、省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企业协会以及社会各界意见,最后经省政府第十三届86次常务会议通过。据了解,目前国家层面对行政检查行为尚未立法,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检查规范制度,广东率先出台《办法》,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新经验。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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