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1月)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广东省戒毒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概况、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2.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规定及需公众广泛知晓的通知公告等。
3.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职能相关业务的权责清单,具体包括依据、责任事项、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等。
4.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职能相关业务的办事指南,具体包括受理范围与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窗口办理、设定依据、权利与义务、法律救济等。
5.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大会议、领导活动、基层动态等工作动态。
6.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开展情况报告。
8.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发布的总结规划、统计信息等内容。
为方便信息公开情况查询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戒毒管理局门户网站(gdjdj.gd.gov.cn)上查阅《广东省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者登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查询(网址:www.gd.gov.cn/zwgk/xxgkml/)。
(二)公开的方式
主要通过广东省戒毒管理局门户网站(gdjdj.gd.gov.cn)主动公开政务信息,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广东省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3号,邮政编码:510050;
联系电话:020-83876659;
传真号码:020-83801762;
电子邮箱:gdjdj_bgs@gd.gov.cn。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东省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广东省戒毒管理局门户网站(gdjdj.gd.gov.cn)下载。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 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十二楼接待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3号,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gdjdj.gd.gov.cn)“在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提出申请,也可直接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ysq.gd.gov.cn/step1.php?u=11)提出申请。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 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