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戒毒管理局文件
粤戒毒办〔2021〕15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全省各戒毒单位、法制教育所,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局制定了《广东省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省局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戒毒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广东省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及我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制度,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戒毒局办公室是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省戒毒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全省各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办公室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发现涉及我省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范围
第五条 我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依职权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除下列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应当在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同时,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意见,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七条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各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公开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公开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应当提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第九条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获取内容一致。
第十条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国家、我省有关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我省有关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发展的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政务服务事项等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应当在办公楼、探访室等对外开放的公共区域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公开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屏等场地、设施。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省戒毒局机关及省直司法行政戒毒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省戒毒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受理。
各地市司法行政戒毒机关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我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九条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由本行政机关牵头,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应当说明理由;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不能够作区分处理,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八)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其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九)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十)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并说明理由;
(十一)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或者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或者第三方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或者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其他机关和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内。需补正的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的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提出的更正要求,证据充分的,应当在审核属实后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按相关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
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将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应当按照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交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收取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各级办公室应当联合监察部门,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我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戒毒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