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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督查工作条例》2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21-02-07
  • 稿件来源:本网

       经国务院批准,《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政府督查工作是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有助于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作为我国政府督查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实施,明确规定了政府督查的对象、内容、程序等重要事项,对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要求,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全面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为何出台《条例》?

  为政府督查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政府督查工作已开展多年,此时出台《条例》有何重大意义?


  此前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为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和司法部从2015年开始启动《条例》起草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


  《条例》的出台,一方面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更好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明确政府督查的定位,厘清督查与其他监督检查的区别,避免以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过多过滥;同时,总结近年来各级政府督查工作的成熟经验做法,将其制度化,为政府督查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制定《条例》有利于推动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搞变通、打折扣,以及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不到位的问题;有利于发挥激励鞭策的指挥棒作用,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为督查定规矩、划界限,推进政府督查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如何开展政府督查?

  从督查立项到结论运用,形成规范化闭环


  什么是政府督查、谁能从事政府督查、对象是什么、内容是什么?对此《条例》都有明确规范和制度性安排。


  所谓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政府督查本身是一种行政行为,要符合正当程序,包括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督查结论的运用。


  具体来说,督查启动要履行正当程序。《条例》要求,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自行开展政府督查。有了立项以后,在督查之前要严格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范围和时限,提前培训督查人员。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要进行反馈,同时还明确了救济途径,形成了一个闭环。


  督查对象是谁?《条例》规定包括以下层面:督查机构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督查内容有哪些?《条例》规定了四个层面,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是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是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督查结论如何用?《条例》要求,一方面督查对象要按照督查结论进行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对督查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另一方面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和追究责任的建议。同时,如果在督查中发现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提出改变或者撤销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如何保证督查实施?

  政府督查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


  为确保政府督查取得实效,《条例》还从机构、人员、经费、督查协助、督查对象配合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其中既明确了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对于阻碍督查的行为,条例也提出了法律责任,包括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与此同时,《条例》对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避免督查的泛化提出了要求,要求严格控制督查的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在实施督查的时候,不得干预督查对象正常的工作,特别是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条例》对督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要求,要求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与之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自觉接受监督。


  此外,《条例》还规定在督查工作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体现民主监督和客观公正。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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