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司〔2021〕3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29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深入基层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结合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选定、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以下称基层联系点),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在基层确定的,负责收集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以及协助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
本规定所称省人民政府立法,包括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计划的编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起草和审查以及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立法活动。
第三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基层联系点的遴选、指导和联系。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等政府立法活动中,可以通过基层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基层联系点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方便公众知悉和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一个月内书面告知省司法行政部门。
基层联系点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发挥作用,鼓励吸收一批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有实践工作经验、热心立法工作的人员参与立法工作,形成稳定有效的工作机制。
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基层联系点所在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联络单位。联络单位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基层联系点的工作指导和支持,组织其参加政府立法相关活动。
第五条选择基层联系点应当围绕立法实践需求,统筹考虑不同地区及行业情况,综合考虑选点条件、设点意愿和代表性等因素。
第六条基层联系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
(三)熟悉社情、民情,密切联系群众;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五)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能够及时组织开展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安排人员参加相关立法调研活动;
(六)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层联系点主要在以下范围选取:
(一)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基层派出机构;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法律服务机构;
(四)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六)其他基层组织。
第八条基层联系点的选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层联系点候选单位由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省有关单位推荐,并组织候选单位提交推荐材料;
(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选定原则、条件、范围对推荐的候选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实地调研,经综合遴选后提出基层联系点建议名单;
(三)省司法行政部门将基层联系点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授予“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牌匾。
基层联系点的具体数量,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基层联系点每批期限为5年,省司法行政部门每5年组织一次复核更新工作。
基层联系点应当在本区域、行业或者单位内公示地址、邮箱及联系方式,便于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基层联系点在期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能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不能适应和履行工作职责,主动申请调整的;
(三)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立法工作需要,按程序增选基层联系点。
第十一条基层联系点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和反映社会公众对法规规章草案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参与有关立法调研、立法听证、民意调查等活动;
(二)对编制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征集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开展法规规章施行情况的评估工作,收集整理法规规章施行中的意见和建议;
(四)将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广泛吸收引导基层干部、群众参加讨论,协助做好本区域、行业或者单位的普法宣传;
(五)收集和反馈其他有关政府立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将国家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草案发送相关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立法项目所属事项领域和各个基层联系点的特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基层联系点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将基层联系点作为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的基地,就立法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入基层联系点开展调研或者委托基层联系点开展调研;
(三)在基层联系点召开或者邀请基层联系点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基层联系点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优势,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基层联系点根据立法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采取座谈会、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基层联系点应当及时归纳整理,并书面回复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或者省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关注度高和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重点阐明各方意见、理由和依据。
鼓励基层联系点主动就政府立法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相关征集意见活动,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法规规章立项建议或者调研报告。
第十四条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基层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起草说明或者审查报告中予以反映,并根据需要向基层联系点反馈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联系点的指导,邀请基层联系点参加政府立法业务培训和立法调研,不定期召开基层联系点工作座谈会,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省、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协同推进本辖区基层联系点的建设,解决基层联系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基层联系点充分发挥作用。
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干部蹲点调研,协助基层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基层联系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要求。
第十七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