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活性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何义?历史上,两词经历了怎样的演变?
与“精神活性物质”相似、但出现更早的词语有“精神活性药物”。该词最早见于《浙江药学》1985年1期《老年人的药物不良反应》一文,里面记载:“这些精神状态的变化常与使用精神活性药物如巴比妥类、吩噻嗪、三环类抗抑郁剂、碳酸锂、抗惊厥药和镇静/催眠药有关”。可见,该词的含义是能使人的精神活动发生改变的药物,词义范围既包括镇静催眠药(易成瘾,如巴比妥类),也包括抗精神病药(不具成瘾性,如氯丙嗪)。检索中国知网可发现,1988年以后,表达以上含义的“精神活性药物”近乎消失。这与“精神活性物质”一词的出现有关。
中国知网关于“精神活性物质”一词的最早记载出自《国外医学:精神病学分册》1986年第2期《DSM-Ⅲ-R分类:轴Ⅰ和轴Ⅱ的诊断分类与代码》一文,该文记载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障碍”,里面列举的精神活性物质包括酒精、巴比妥酸盐或作用类似的镇静剂、鸦片、可卡因、苯丙胺或作用类似的拟交感神经药物、酚环啶或作用类似的芳香环己胺、致幻剂、大麻、烟草、咖啡因、吸入物等。《浙江医学》1990年第1期《精神活性物质依赖性》一文记载:“近年来,由于发现不仅是药物,而且某些对中枢神经系统发生效应的非药物也可造成依赖性,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草案(ICD-10)已正式采用精神活性物质依赖性(psychoactive substance dependence)这个名词。”这解释了为何“精神活性物质”在构词时用“物质”、而不用“药物”作为词根。自“精神活性物质”一词流行以后,“精神活性药物”一词的基本义从“精神药物”变为“精神活性物质中的药物”。例如,《中国药物依赖性通报》1991年第1期《北京市一家综合性医院门诊的精神活性药物利用研究》一文记载:“精神活性药物(psychoactive drugs)是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统称。”
“精神活性物质”的准确词义是什么?《药物不良反应杂志》2005年第1期《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的危害性及相关问题》一文记载:“精神活性物质是指能够影响人类情绪、行为,改变意识状态,并有致依赖作用的一类化学物质。人们使用这些物质的目的在于取得或保持某些特殊的心理、生理状态。”
“新精神活性物质”一词最早出自国家禁毒办2013年发布的《2013年中国禁毒报告》,该报告记载“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问题研究”。其后,“新精神活性物质”迅速成为禁毒领域的热点词语,2014至2020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中都有该词。
“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权威定义可以参见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2013年发布的《2013年世界毒品报告》,里面记载:“新的精神活性物质是以纯药物形式或制剂形式出现的滥用物质,不受国际药物公约管制,却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在这一背景下,‘新的’这一用语并不一定指新的发明,而是指在某些市场上新近出现的物质。总体而言,新的精神活性物质这一用语通称意在仿效受管制毒品功效的不受管制的(新的)精神活性物质或产品。”稍简洁的定义参见国家禁毒办2016年发布的《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里面记载:“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列管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新精神活性物质根据化学结构可以分为九大类,具体为:合成大麻素类、合成卡西酮类、苯乙胺类、色胺类、氨基茚满类、哌嗪类、氯胺酮及苯环利啶类、植物类、其他类。
综上分析,“精神活性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学科归属不同,前者是医学概念,后者是法学(具体而言是禁毒学)概念。后来,“新精神活性物质”又演变为“第三代毒品”的同义词。但是,在法学上,“新精神活性物质”和“毒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2022年修订通过的《浙江省禁毒条例》并列使用“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两词就能说明这一点(条例原文:“普及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以及笑气等具有成瘾性有害物质的识别与防范知识”)。准确地讲,在法律层面上,“新精神活性物质”是指尚未被管制的精神活性物质;一旦被管制,就应称其为“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