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撤销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决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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