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33
留言日期:
2020-03-12
主题:
如何将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
内容:
转为社区戒毒有哪些指引哪些规定?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0-03-13
答复时间:
2020-03-13
答复单位:
广东省戒毒管理局
答复内容:

您好!关于转社区戒毒的规定指引如下:

(一)主要依据规定:一是有《禁毒法》第四章戒毒措施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共4条规定。二是国务院《戒毒条例》第三章社区戒毒,共12条。三是国家禁毒办等10部委《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禁毒办〔2013〕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决定机关、衔接措施、签订协议和监督管理措施。四是省广东禁毒办《关于戒毒康复场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粤禁毒办〔2017〕65号)、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禁毒办《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处置执行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191号)。

(二)主要指引:1.吸毒成瘾人员的社区戒毒由县级、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在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所外就医的戒毒人员,可以由原决定公安机关变更为社区戒毒。2.社区戒毒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戒毒康复协议的人员,或与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指导和支持协议地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毒康复期限通过协议约定,一般不少于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如需延长,需重新签订协议。3.社区戒毒人员到场所戒毒康复的,由执行地禁毒部门通过协议,委托戒毒康复场所执行,执行地不变更。4.社区戒毒人员在所期间日常管理和考核由戒毒康复场所执行,期间作为执法考核依据的尿检由辖区公安局或派出所派员予以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5.社区戒毒人员期满后符合解除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由戒毒康复场所填写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呈批表,报原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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